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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的义务,可以约束税务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同时有助于保护税式支出受益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依法征税的义务;提供纳税和税式支出申请服务的义务;依法核准实施税式支出的义务;回避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三)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法律关系比较分析
税式支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与财政支出法律关系有交集。
财政支出法律关系(注:此处的财政支出是指狭义的财政直接支出,不包括税式支出。
)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对于财政支出法律关系与税式支出法律关系,我们从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分析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抽象层面的国家、政府、纳税人,以及法技术层面的政府、财政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人。
财政直接支出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个人,不直接针对纳税人名义的企业和个人。
财政支出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获得财政拨款或补贴收入的各级政府部门,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特定的自然人。
特定的自然人范围宽泛,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例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在汽车“以旧换新”
政策中享受汽车“以旧换新”
财政补贴的车主(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在成品油税费改革后享受养路费退还的车主(注:《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有些城市在2009年上半年消费不景气时期发放的旅游券、消费券等的获得者(注:《杭州旅游券北京人可网上领不需花任何费》,中国新闻网,http:s..ews200902-261580577.shtml,访问时间2010年10月4日。
)。
而在税式支出中,受益人只能是有关税式支出的纳税人中的一部分或从事某些项目的全体纳税人范围。
2.法律关系客体的比较分析
财政支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财政支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力)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
财政支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将财政支出权力主体、权利和义务主体联系在一起。
财政资金具体表现为财政拨款、财政补贴等。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式支出返还款,内容是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有关税式支出法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返还款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财政资金,尤其是对于先征后返的税式支出款项。
3.法律关系内容的比较分析
财政支出法律关系就是指财政支出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税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税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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