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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教诸多教理中,因果观与人生的关系最为密切,我们对“因果”
应该有如下的正确认识:
一、因果通于三世:《大宝积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因果业报,如影随形,造了善恶业因,不管时间久暂,只要因缘成熟,必定要受果报。
因此,因果报应在时间上有现报[7]、生报[8]、后报[9]等“三时报”
之分。
佛教的三世因果论,乃是“惑、业、苦”
三者相续循环的因果关系,亦即由“惑”
起“业”
,因“业”
感“苦”
,于“苦”
复起“惑”
,于是三世流转,循环不已。
三世并非专指前生、今生、来生,而是指时间上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二、因果非宿命论:《因果十来偈》说:“端正者忍辱中来,贫穷者悭贪中来,高位者礼拜中来,下贱者骄慢中来,暗哑者诽谤中来,盲聋者不信中来,长寿者慈悲中来,短命者杀生中来……”
这首偈语说明人间的贫富贵贱,生命的长寿天亡,容貌的端正丑陋,都是受过去生所造善恶业影响的结果,并非由他人所操纵,更不是命中注定。
因此,因果观是肯定努力、上进,是乐观进取的道理。
三、凡事各有因果:世间诸法的形成,“因”
是能生,“果”
为所生,“种什么因,得什么果”
,将这种因果关系表现得最为浅显易懂的,莫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的法则。
植物如此,非植物的任何现象莫不如此,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
如是因感如是果,因果不爽的业报思想对社会人心的规范,远远超越法律条文有形的束缚,因此孙中山先生曾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法可以补法律之不足。”
四、果报自作自受:《地藏经》云:“莫轻小恶,以为无罪,死后有报,纤毫受之。
父子至亲,歧路各别,纵然相逢,无肯代受。”
一语道尽“善恶因果,决定有报”
、“因果业报,自作自受”
的至理。
经云:“菩萨畏因,众生畏果。”
因果不是宗教教化的戒条,是人人心中的一把万能尺,度量着自己一生的命运,也刻划着人世间善恶的长短,更为自己量身打造一个未来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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