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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儿童文学的核心与主体。
什么是儿童文学
一、儿童文学的定义
尽管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阅读能力有明显差异,但与成人相比,不成熟的生理、心理及其被社会(成人)教化的社会关系这些共同特征,又决定了以他们为对象的文学有着与成人文学不同的特殊性。
对这种文学的特殊性予以科学的分析、归纳与准确的描述,是将儿童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学门类来加以研究的基础与前提。
然而,要给儿童文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为在文学的范畴内,儿童文学的给予者(包括作者、研究者、编辑、父母、教师等)与接受者(儿童)之间的关系最为复杂。
“儿童文学虽说是为儿童所写,其中作者、出版者、出售者、购买者、评论者、读者中却有很大一部分是成年人。”
一篇儿童文学作品,哪怕成人读者对其评价再高,如果儿童读者在兴趣和感情上作出拒绝,那么它连作为儿童文学存在的资格都没有。
然而,不论给予者与接受者对儿童文学作品的评价发生怎样明显的对立,事实上都承认有一个独立的儿童文学自主共和国的存在。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六类作品,都被公认为属于儿童文学的范畴:
(1)既为儿童所阅读又影响儿童文学发展的成人读物,如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格林兄弟的童话集等;
(2)作者对其读者对象似乎并未明显地加以考虑,但现已成为儿童文学的经典作品,如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汤姆·索耶历险记》,佩罗的童话集等;
(3)图画书和浅显易懂的故事;
(4)优秀的成人读物改写本,如德·拉马雷的《圣经故事集》;
(5)各种民间故事和神话故事;
(6)成人为儿童创作的各类体裁的作品。
分析上述六类作品可以发现,判别一部作品是否为儿童文学,不能以是否“为儿童创作”
(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为标准,因为“为儿童创作”
的作品,也还有一个儿童是否接受、承认的问题。
儿童的接受、承认自然是在儿童阅读作品之后,这说明作品必须适合儿童的阅读能力。
然而,并非适合儿童阅读能力的作品,儿童都乐于去读,作品还必须能够满足并激发儿童的阅读兴趣,让儿童愉快地读到末尾。
也就是说,阅读行为只有在阅读兴趣与阅读能力同时具备时才得以进行。
或者说,一部作品只有在与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决定儿童的阅读兴趣)及儿童所受教育的程度(决定儿童的阅读能力)相适应时,儿童才能接受它。
明白了这一道理,可以尝试着给“儿童文学”
一个简单明了的界说,即:
儿童文学是指那些与各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及阅读能力相适应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
二、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
儿童文学这一概念,除指“儿童文学作品”
外,还有一层意思,即指“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
,与成人文学相对应,并且与成人文学一样,有其自身的文学系统,正如高尔基所说的:“儿童文学不是成人文学的附庸,而是拥有主权和法规的一个独立大国。”
儿童文学作为一个文学门类,必须具有文学的共性,与成人文学一样体现和遵循着文学的一般规律。
但它又是独立的,在“必须达到成人文学的许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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