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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必须“发展出可以据以判断它自身的美学标准”
。
也就是说,儿童文学作为一个自主的独立国,有其自己的“法规”
。
事实也正如此。
譬如在评判一部儿童文学作品的价值时,就不会照搬成人文学的标准,而是主要看其被儿童读者接受的程度,儿童是否乐于接受,并且对儿童的成长是否有益。
具体说来,一般从该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教育性(有益性)和趣味性(儿童性)三方面给予综合考察。
再譬如,在评判一个国家或某一时期的儿童文学发展水平时,儿童文学也有自己的标准。
这个被中外儿童文学界广泛接受的标准,包括10个方面,以其重要程度为序,分别为:
(一)对儿童特性认识的程度;
(二)超越被动地依靠口头传说和民间传说所取得的进步;
(三)一批专业儿童文学作家的产生;
(四)脱离专横控制而独立的程度(将儿童文学当做文学来做);
(五)具有超出国界影响的第一流作品的数量;
(六)新形式或体裁的创造和对各种传统形式的利用;
(七)依靠翻译作品的程度;
(八)基本作品的数量(每年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数量);
(九)儿童文学研究的水平,包括理论专著及评论的数量与质量;
(十)与儿童文学有关的各种机构发展的水平(如儿童出版社、儿童图书馆、儿童文学展览会、儿童文学研究会、儿童文学评奖等)。
儿童文学的学科独立性,还体现在这一学科建设自身的系统性。
这一系统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即:
1.儿童文学理论;
2.儿童文学史;
3.儿童文学批评与鉴赏;
4.儿童文学文献与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对什么是儿童文学,可以作出如下解释:
儿童文学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儿童文学是指与成人文学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文学门类。
狭义的儿童文学,即通常所说的儿童文学,指的是儿童文学作品,即那些与各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及阅读能力相适应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
以0—18岁的未成年人为读者对象的儿童文学,包括幼儿文学、童年文学与少年文学三个层次,其中以小学阶段的儿童为读者对象的童年文学是儿童文学的主体与核心。
(选自韩进著《儿童文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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