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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组织逻辑确实是有意义的,并且已经普遍被人们所认同。
事实上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多少都是一幅近似的地图。
在适当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调节自己的行为以适应这种理论。
人的行为如此,便使这种理论看上去像真实的图像一样。
第二,传统理论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规范(orm)。
这一点更为重要。
我们之中,大多数人都不会疏远于社会,也都赞同以下看法:在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中,“互惠”
(reciprocity)都是符合道义的。
这种思想有着非常牢固的基础。
父母与子女之间,彼此也是互有义务的。
同样,买主与卖主之间、朋友之间、员工与客户之间、群众与执法机构之间,都有着对等的关系。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各种相互的社会管理中不存在这种相互的义务,那么社会便会趋于解体。
事实上,这种相互的义务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契约(implicit sotract)。
企业与员工之间也存在这种契约关系——尽管在某些特殊的方面,有争执、阻碍和冷漠。
但是这些表面现象的内在,仍然有着相互的义务:一方面员工向企业提供工作,来换取奖励的义务;另一方面雇主有提供工作的“内资奖励”
的义务。
正因为有了这种相互的义务,组织作业才得以继续。
关于这一现象,不知道是否有人做过正式的研究,但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找到很多例证。
在我访问过的企业组织中,每一个层次中,都存在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行为虽然违反了正式制度的要求,但很明显确实是为了达成组织的目标。
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员工同时也包括经理人,都默默接受了雇佣契约的义务,他们为了组织的成功而努力,而不顾正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对他们的约束与限制。
与此同时,这些员工感知到了这种程序和规定的不合理或不公平,事实上他们都在“破坏”
这种程序和规定。
因此,我们在观察到这种行为时,界限便有些模糊了——我们很难定义他们的行为算不算接受了雇佣契约中的义务。
如果说义务指的是必须在任何方面遵守管理层的要求,那么恐怕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组织中,都有出现很多这种“违反”
义务的情况。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说义务指的是为了组织目标的达成而贡献一己之力,那我们可以说这样的义务是普遍被人接受的。
但是,一般的现象是,管理层往往执着于传统的规则。
他们认为,只要他们更合理地运用这些传统的规则,那么与组织目标需求相悖的行为都是可以矫正的。
他们过于固执地坚持传统规则,因而即使是“真正的做事”
,只要违反了规则,就不被允许。
在我看来,即便在运用正规的组织原则时遇到了困难,企业也一样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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