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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套规范肯定有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地方,是“I变量”
和“E变量”
之间的关系函数,而这两种变量是每个组织机构长年累月发展出来的结果。
因此,我们经常能够发现,一种职权方式在这家企业能够顺利发挥作用,而在另一家企业却遭遇了重重阻力。
企业机构中的法定职权,既不是天赋的职权,也不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权益。
这只不过是一种“强有力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已经被那些受影响的人接受,并认为它是合法的,认为它是法定职权。
从行为科学家的论点来看,这种法定职权的运用是基于“公众合意”
。
所谓默许,并不只是一句空洞的言辞。
职权的范围,的确是由被统治者所设定的,不过他们设定的方法是非正式的,是以反抗和阻力为手段。
等到规范确立时,职权的范围便会由法定程序正式建立起来。
之后,管理层就无法变动和调节这种规范了。
此外,我们曾说过,任何一种方式的影响力,都具有“往来式”
的性质,只是程度不同。
因此,职权的行使也是如此。
“外附的激励”
的控制
行使权力的第二种方式,是对“外附的激励”
的直接控制,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有关金钱的激励。
前文我已经说过,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金钱并没有多大的激励作用。
但这并不代表金钱的激励不重要,而在于两点:第一,金钱的激励要做到公平;第二,金钱必须逐步增加才会有效。
对较高层的人来说,用金钱来影响他们的行为,常会受到另外的限制——所得税法。
同时,还有很多别的“外附的激励”
可以作为部分代替。
例如,购买股票的福利,改善办公室环境,给员工提供旅游机会,给员工购买保险,增加休假时间等,都可以代替金钱的奖励。
此外,有一点要说的是:一般普遍性的福利,往往不能成为行使权力的有效方式。
普遍性的福利可以表示友好,可以减轻不满,但作为“外附的激励”
,如果你期望行使权力的话,其作用肯定不如薪资奖励。
行使“外附的激励”
还有一种方式,即职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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