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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晋升一方面可以带来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地位和影响力。
同时,升迁还能增加个人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学习和发展又是一种“内在的激励”
,与晋升的关系不大,而是与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系统及授权有关。
控制“外附的激励”
的权力行使方式,与运用法定职权的权力行使方式是有关联的,但两种并不相同。
以法定职权的行使来说,当组织成员接受这种方式的权力行使后,表明接受了管理层所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于是这些政策和规定就具有“社会契约”
(sotract)的作用。
这种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可以从大多数员工的行为表现上看出来。
组织中如果没有工会,那么社会契约就会体现在劳资协议中,而且大多数员工通常也会尊重、遵守这个契约。
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职权被认为是合理的。
怎样行使法定职权才能得到员工的服从?关键不在于使用“外附的惩罚”
的威胁,也不在于使用“外附的奖励”
的承诺。
当然,以上两者也不是毫无作用。
关键在于员工的遵守,符合“道德上的义务”
,才是真正的遵守。
所以,只要管理层不侵犯合理的规范,组织中各阶层成员大多数都能顺从这种权力行使的方式。
法定职权如果不被认作剥削或者是强迫,行使也能够保证一致,那么组织中的成员的行为便能保持秩序,也就具有“可预测性”
(predictability)。
法定职权的行使通常拥有范围限制,只要这种限制被认为是正常的,被认为是合理的,只要能确保这种范围限制不“过分”
,那么通常就可以带来秩序和“可预测性”
。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只要不越界,你就能得到公正的回报。”
假如组织员工认为大家的关系很合理,那么员工所需要的安全需要自然会得到满足。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职权的行使固然可以约束员工对组织目标不利的行为,但却不能激发员工对组织目标的积极支持。
它不过是一种迫使员工顺从的权力行使方式。
如果经理人想让员工对组织做出更大的贡献,这种权力方式的运用只是一个“必要的”
条件,绝非“充分的”
条件。
从另一方面来说,通过控制“外附的激励”
的方式来行使权力,可以提高员工的顺从程度。
因为在这种权力的行使中,经理人可以运用奖励。
“外附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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